今天在 Line 的不同群組之間,收到多次號稱是行政院行文財政部的公文圖檔 (參見下圖) ,配合聳動的文字,意圖讓人對公務員公文書寫的能力產生懷疑。姑且不論那些聳動文字背後的用意,這份公文在格式上的確是有某種程度的爭議存在, 相信任何有寫過公文的人,應該都可理解主旨過長所造成的問題。
不過個人因為資訊專業訓練背景的關係,所以想從資訊系統規格的角度來分析這篇公文。
我們先來看看網際網路 Email 協定的限制 (RFC-2822, 2.2.2/2.2.3), 此份 RFC 中提到:
- subject (主題/主旨) 單行的最長限制為 998 個字元 (499 個中文字),而實務上最好不要超過 78 個字元 (39 個中文字) 。
- subject 可以透過換行/折行,來規避第 1 點中所提到的限制,但是同樣地,實務上我們也不應該這麼做。
- 多數的電子郵件應用程式,會將 subject 的最大長度限制在 255 個字元 (127 個中文字)。
再者個人以前在大學時代,修習公文寫作的相關課程時,教材提到【公文主旨】是由「起首語」、「主要意旨」與「期望語」三個部分所組成,總體長度雖然沒有一定的限制,但是實務上最好不要超過 60 個字。
綜合以上二點,如果政府的公文系統是由我來設計實作,為了符合資訊時代的潮流,我會採用下列作法:
- 為了讓此系統可以跟 Email 系統無縫界接,新建立之公文,其主旨長度理應參酌上述兩段所提到的限制,而以 255 個字元當作最大長度限制為最佳。
- 為了讓系統可以容納舊系統時代之公文,對於已經存在舊系統中之公文,匯入時可放寬限制,以利舊系統資料之匯入。
- 為了讓此系統的使用者製作出符合最佳實務建議的公文格式,系統應該在使用者的公文主旨長度超過 60 個字 (或是其他實務上更佳的數值) 時,提醒使用者相關最佳實務的作法,以供參考。
政府處理公務所使用的公文,法律上有相關的條例規定,實務上也有一定的格式與慣例,都應該是公務員書寫公文時應該遵循的依據,而這也是為什麼公務人員考試需要考公文寫作的原因所在。
處理公文的資訊系統理應將法律、條例、格式、慣例都納入考量,讓使用系統的公務人員不至於犯下低級的錯誤,除了可以強化公文所涉單位間之溝通,也有助於維護公務人員公文書寫的良好形象。